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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人没开发票 买受人拒付剩余货款
2016/10/22
法院:发票是收款凭证,不能以出卖人未开发票为由拒付货款
原告刘峰经营一家编织袋厂。 2012年10月起,被告恒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宇公司)在原告刘峰的编织袋厂购买编织袋共计27万元,尚有货款5万元未付给原告刘峰。原告刘峰曾多次向被告恒宇公司催索,但被告恒宇公司以刘峰未开具编织袋发票为由拒付剩余的货款。原告刘峰以合同中未就开具发票一事作出约定为由,拒开发票。被告恒宇公司认为开具发票系卖方的法定义务,如刘峰不开具发票,恒宇公司有权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拒付剩余的货款。2014年2月,刘峰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恒宇公司支付剩余货款5万元。
□断 案
法院一审认为,买方不能以卖方未开具发票为由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拒付货款。根据《合同法》第136条、《发票管理法》第20条之规定,在买卖合同双方对开具发票无明确约定情况下,出卖人亦有义务开具发票。开具发票义务是一项法定义务,但这种法定义务属于买卖合同中的从合同义务。而买受人支付货款义务属于主合同义务。此从合同义务与主合同义务不能形成相应的对价、牵连关系,买受人对出卖人不开具发票的行为不能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此外,买受人对出卖人不开发票行为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拒付货款也是有违一般交易习惯和诚实信用原则的。在一般交易习惯当中,销售发票均是在对方付款之后再根据所付款项的具体数额予以开具的。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3条:“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的规定,销售发票是可以作为收款凭证使用的,一旦一方向对方开具了销售发票,即可认定其已收到对方的付款,如果对方因此而拒付货款,则将给已开具发票的一方当事人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故开发票的行为一般发生在收款之后,而非收款之前。
本案中,被告恒宇公司不能以对方未履行开具发票的从合同义务为由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拒付货款。法院判决被告恒宇公司向刘峰支付剩余货款5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如被告恒宇公司给付了剩余货款而刘峰仍拒开发票,则恒宇公司可向人民法院单独提起诉讼要求刘峰开具发票,或者向当地税务机关投诉要求追究刘峰的偷税漏税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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